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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兆林,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8日以同意给被告栗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