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郑颖诉王亚楼、王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颖,王亚楼,王增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郑颖。委托代理人:王豹雄,宁波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楼。被告:王增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颖诉被告王亚楼、王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颖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颖撤回对被告王亚楼、王增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郑颖承担。审判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谢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