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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法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本强与黄荣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强,黄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江法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本强。被执行人黄荣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0)江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荣海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荣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东安大街支行账户60626500120058XXXX的存款人民币2900元至本院的账户,户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账号:21021230092640132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市支行(现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伊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陆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