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捷诉郝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郝春燕,贾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刘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春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吉昌,男,住址同上,系郝春燕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捷诉被告郝春燕、贾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捷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贾吉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吉昌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捷撤回对被告贾吉昌的起诉。审 判 长 杨保平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杨燕妮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