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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捷诉郝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郝春燕,贾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刘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春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吉昌,男,住址同上,系郝春燕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捷诉被告郝春燕、贾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捷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贾吉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吉昌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捷撤回对被告贾吉昌的起诉。审 判 长  杨保平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杨燕妮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