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贺军与刘志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军,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李贺军。被执行人刘志勇(又名刘志喜)。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勇有豫G-×××××别克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勇所有的豫G-×××××号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