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445号原告: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宗云,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秋芳(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212127027),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1元,减半收取计7315.50元,由原告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