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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凡康卫浴有限公司与嘉兴盛世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凡康卫浴有限公司,嘉兴盛世国际贸易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嘉善凡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号*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东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鸣,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嘉兴盛世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号第*幢。法定代表人:徐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一彬,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善凡康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盛世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有审判员王一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一川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