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李建波与李建波、王鲜芳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李建波,王鲜芳,李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郑林生。委托代理人:贺迪娜。被告:李建波。被告:王鲜芳。被告:李琦。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与被告李建波、王鲜芳、李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4月8日以被告已腾空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告孙敦雄、陈文纯、孙本江、孙本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先予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9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