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裕民二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全成、方绪云与张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成,方绪云,张先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裕民二初字第00543号原告:刘全成,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方绪云,女,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址同上,系六通建材经销部的业主。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正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福,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刘全成、方绪云与被告张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贤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许正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先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原告经营水暖配件业务,被告从事水电安装,经常从原告处购进材料。2010年1月28日至3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立据欠材料款109597元,到2012年9月30日,被告分四次给付货款32000元,退回价值6795元的材料,尚欠原告材料款70802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70802元,并承担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明两原告刘全成、方绪云的基本身份情况及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两原告经营六安市裕安区六通建材经销部,原告方绪云为登记业主。3、人口查询信息单,证明被告张先福的基本身份情况。4、欠条三份,证明被告张先福于2010年1月28日、1月31日和3月16日三次立据确认欠到原告材料款共计109597元;被告张先福分四次给付了32000元。5、退货单两张,证明被告张先福两次退货价款为6795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采信的证据,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刘全成、方绪云系夫妻关系,原告方绪云在六安市光彩大市场C区经营六安市裕安区六通建材经销部。被告张先福系个体水电工,经常在原告门市部购进水暖配件。2010年1月28日,原被告对之前的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05296元,被告当场立下欠条一份。同年1月31日被告又赊欠材料1250元,同年3月16日被告再次赊欠材料3051元。被告三次立据欠原告材料款109597元。立据后被告分四次支付货款32000元,最后一次付款是2012年9月30日。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另被告在2010年3月16日两次退货,价值6795元。两比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计70802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原告起诉被告偿还,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先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全成、方绪云材料款7080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张先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罗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