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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孙世昌与张贵发、王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昌,张贵发,王连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41号原告孙世昌,住唐山市路北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孙海君(原告之女),住唐山市。被告张贵发,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王连芝,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张友旺(王连芝外甥女),住唐山市。原告孙世昌诉被告张贵发、王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贵发、王连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贵发于2004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二被告已离婚。被告张贵发所借10000元用来买一辆电动三轮车拉货、卖货、拉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款本金10000元及8000元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2004年2月26日,被告张贵发确实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钱10000元。被告张贵发辩称,被告王连芝与我结婚是一场骗局,将我的积蓄全部骗走。当时被告向原告借了10000元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来维持生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连芝全部归还欠款。被告张贵发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我用借款10000元买的此车,车牌号为冀B667**。被告王连芝辩称,被告张贵发所说并不是事实,且借款10000元也并不存在。当初离婚时也写明没有债务纠纷。被告王连芝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2011)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南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判决二被告离婚后,并无任何债务纠纷,并且被告也不知道此借款。经质证,被告张贵发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王连芝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有异议,此欠条并没有被告王连芝的签字,被告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被告张贵发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确实有这辆车存在。被告王连芝对被告张贵发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确实买过这辆车,但此车我并不知道是被告张贵发借钱买的。当时我们也有能力自己买车并不用借钱。原告对被告王连芝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路南法院所出具的(2012)南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与本案无关,(2011)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上已经写清楚了二被告有10000元债务。被告张贵发对被告王连芝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2012)南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与本案无关,(2011)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体现出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贵发于2004年2月26日向原告孙世昌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张贵发与王连芝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后被告张贵发来院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双方离婚,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以(2011)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上述所欠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贵发承认向原告孙世昌借款10000元的事实,该借款是在张贵发与王连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被告张贵发在(2011)南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曾主张过上述债务,但因证据不足,本院未予支持,现原告孙世昌来院诉讼,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王连芝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该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之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因借条未对利息进行约定,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贵发、王连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世昌借款1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50元,由被告张贵发、王连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成审 判 员  郭 杰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