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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卫民与王凯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民,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民,男。被执行人王凯,男。申请执行人陈卫民与被执行人王凯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凯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凯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凯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 飞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思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