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童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夏某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童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