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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童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夏某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童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