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章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和平人民陪审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