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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付丽丽申请执行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丽,张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付丽丽。被执行人张爱军。本院在执行付丽丽申请执行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