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XXX诉王红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375号原告XXX,男,汉族,于1959年7月15日出生。被告王红着,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王红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向原告XXX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并定于2013年4月8日上午九时在清丰县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本院认为,原告XXX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