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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宏仕与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仕,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刘宏仕,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焊工,现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史锦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有和。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仕与被告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仕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顺平审判员  刘 灼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郝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