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滕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市分公司与宗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市分公司,宗程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市分公司。被告:宗程祥,男,44岁,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被告宗程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宗程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范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