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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润林诉曹成亮、杨金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林,曹成亮,杨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商初字第63号原告王润林,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曹成亮,男,生于1975年10月24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杨金旺,男,生于1976年1月30日,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林诉被告曹成亮、杨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润林于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曹成亮所有的晋KCL6**福田牌小货车及被告杨金旺所有的晋KY40**五菱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曹成亮所有的晋KCL6**福田牌小货车,查封被告杨金旺所有的晋KY40**五菱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永灵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李军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