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554号申请人樊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某,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樊某某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