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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行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强制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行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凤翔县人社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二建公司)行政处理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社局作出的凤人社劳监理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查明,2012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社局以被执行人陕西二建公司在承建凤翔县阳光国际商住楼工程施工中,未按照《凤翔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催缴通知书》(凤人社劳监催字(2012)14号)的要求办理阳光国际商住楼工程保证金预存手续,作出凤人社劳监令字(2012)第07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被执行人陕西二建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社局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凤人社劳监告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二建公司告知其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预存阳光国际商住楼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270000元,被执行人陕西二建公司逾期未缴纳。2012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社局根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三)项之规定,作出凤人社劳监理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被执行人陕西二建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预存阳光国际商住楼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270000元。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日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社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二建公司发出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社局对被执行人陕西二建公司作出的凤人社劳监理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凤人社劳监理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世宏审 判 员 白全林代审判员 白君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郭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