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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4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喜芹与刘进忠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芹,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刘进忠,白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038号原告王喜芹,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三区77号。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郭志峰,该经济联合社社长。被告刘进忠,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白春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芹与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刘进忠、白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芹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喜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芹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蔡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