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