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王帆与宝应县翔和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帆,宝应县翔和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帆。委托代理人邵艳,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翔和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荣丰。委托代理人周鸿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帆与被告宝应县翔和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帆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王帆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郝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