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淳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肖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047号��告肖某。被告李某。本院2013年12月6日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拥军人民陪审员  梁文学人民陪审员  周宇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强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