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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高某某、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雪英,高兴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季雪英。委托代理人杨浪莎、王艳,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进。原告季雪英与被告高兴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雪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浪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兴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雪英诉称,2010年被告承包了元德集团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大川镇新车站的建设工程,原告自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在该工地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承诺于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前付清剩余劳动报酬,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575元。被告高兴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承包了元德集团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大川镇新车站的建设工程,原告自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在该工地工作。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欠款金额为575元,并口头承诺于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前付清。逾期后,被告未按承诺履行,酿成讼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出示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本院向被告做的工作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劳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本院向被告核实,欠款575元未付事实清楚,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兴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季雪英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伦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