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郧县天瑞工贸有限公司、陈瑞芬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郧县天瑞工贸有限公司,陈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兴郧南街金沙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吉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郧县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垭子村*组。法定代表人彭士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瑞芬,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人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郧县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陈瑞芬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天瑞公司、陈瑞芬及彭士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查封、扣押天瑞公司购买的位于郧县经济开发区欧姆林工业园的50亩土地及附属厂房、机器设备。信达投资担保公司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郧县支行开设的基本账号2034的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信达投资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郧县天瑞工贸有限公司、陈瑞芬及彭士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郧县天瑞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郧县经济开发区欧姆林工业园的50亩土地及附属厂房、机器设备。三、冻结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抵押、转移登记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维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