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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达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达亨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达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达亨制衣有限公司;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负责人郦金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被告达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永。被告浙江诸暨达亨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永。被告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诉被告达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达亨制衣有限公司、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平平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