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蒙城县蓝天建材厂与刘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蓝天建材厂,刘继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蓝天建材厂。住所地蒙城县坛城镇祠堂村邓凡庄。机构代码证号码595719902。法定代表人:张凤民,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梁长涛,男,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龙,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城县蓝天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刘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城县蓝天建材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凤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长涛,被上诉人刘继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审原告刘继龙起诉的被告为张凤民、张文军、罗永和蒙城县蓝天建材厂,原审法院两次开庭也将张凤民、张文军、罗永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而原审判决却未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原审判决亦未对张凤民、张文军、罗永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认定,对其是否参加诉讼也未在审理过程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其程序违法。二、2012年3月1日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5万元,原审原告刘继龙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未要求其损失,而原审法院却判决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违约金20万元,依据何在?三、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甲方是蒙城县蓝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是刘继龙,故原审法院应阐明蒙城县蓝天建材厂与蒙城县蓝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