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童伟斌与王正阳、祝玉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伟斌,王正阳,祝玉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74号原告童伟斌。被告王正阳。被告祝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伟斌与被告王正阳、祝玉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伟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