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诉被告苗立波、刘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苗立波,刘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526号原告马志,男,汉��,1971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德州市德城区袁桥镇大杨庄村40号。被告苗立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农民,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路北电动车市场2号商住楼2-2-203号。被告刘红莲,女,汉族,1966年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诉被告苗立波、刘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苗立波、刘红莲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苗立波、刘红莲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鲍永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