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必香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必香,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徐必香,男。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必香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4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2)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徐必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510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25102元。申请执行人徐必香于2013年3月27日表示以123325元了结本案。2013年4月8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777元后将123325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徐必香,徐必香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2)第128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2)第1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