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张某,又名张某甲,女,汉族。被告曹某,男,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认识只有半个月时间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当着几个老乡的面打原告,摔原告的手机。被告不放心原告,对原告无端猜疑,不要原告和任何人来往。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创伤,使原告无法和被告生活下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曹某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曹某辩称:我和原告是在彼此了解,双方满意的情况下结的婚。从结婚到小孩出生,一切正常。我们争吵过,我没动手打原告。2011年我们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原告在同事跟前住了好一段时间,我叫了几次,叫回来了。2011年5月,我们没发生过吵闹,原告不辞而别。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其身份事项。该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予以认定。提交了结婚证,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证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3月19日在宁县良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1月30日生育儿子曹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2009年腊月三十晚,原告和老乡打牌,被告叫原告回去,原告不肯回去,二人为此发生矛盾。2011年年初,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去同事处住了一段时间,被告多次劝叫,原告跟被告回了家。同年5月,原告给被告留了一封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孩子考虑,多为家庭考虑,和好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方满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