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宏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宏汽车有限公司,袁小林,刘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小林,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青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龙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宏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文龙所有的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