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西法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冯应棒、冯某甲绑架、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棒,冯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西法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应棒,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阳西县,现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翁文崧,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甲,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梁富述,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4)第36号起诉书被告人冯应棒犯绑架罪、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应棒、冯某甲,辩护人翁文崧、梁富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应棒因欠他人外债无法偿还,经事前预谋,冒充一名叫“阿静”的女孩,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被害人谢甲;同时以收取债务为理由,冯应棒叫被告人冯某甲帮助其绑架“债务人”的儿子谢甲。2013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冯应棒、冯某甲以“阿静”名义,短信联系约定被害人谢甲在阳西县城工业园中阳商业街处见面,后冯应棒驾驶小车到约定地点,冯应棒、冯某甲两人强行把谢甲押上车,把谢甲带到阳西县织篢镇岑村村委会打银山路口附近一山岭的树边捆绑。冯应棒叫冯某甲用谢甲的手机打电话给谢甲父母,要求谢甲父母准备十三万元赎回其儿子。后因谢甲逃脱,其父母没有将赎金交给冯应棒和冯某甲。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冯应棒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冯某甲以索取债务为主观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惩处。被告人冯应棒、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冯应棒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冯应棒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害,情节较轻;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从轻情节;3、能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有酌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冯应棒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冯应棒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冯某甲是在冯应棒的安排、指挥下实施非法拘禁的,不是非法拘禁的起意者和组织者;在实施犯罪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实质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是初犯,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当适用拘役,缓刑执行。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应棒因欠他人外债无法偿还,被债主催债,得知其公司的谢科长(谢某乙)有钱,遂产生绑架谢科长儿子谢甲的念头。经事前预谋,于案发前约一个星期,被告人冯应棒冒充一名“阿静”的女孩,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谢甲闲聊,并取得谢甲的信任,后以庆祝生日为理由,约谢科长的儿子谢甲于2013年10月11日晚上见面。被告人冯应棒以收取债务为理由,叫被告人冯某甲帮助其绑架“债务人”的儿子谢甲。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冯某甲从外地回到阳西县城。当天晚上,两人一起到阳西县城夜市街买了两顶帽子、两个口罩,然后到阳西县城维也纳宾馆开房睡觉。2013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冯应棒到阳西县城腾达汽车租赁店租得一辆银色丰田卡罗拉小车,后到溪头镇买了4条绳子和1卷封口胶,在宿舍里拿了1个塑料袋和1个黑色纤维布袋等作案工具。2013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冯应棒、冯某甲以“阿静”名义短信联系被害人谢甲,约定当晚20时许在阳西县城工业园中阳商业街处见面。被告人冯应棒用塑料袋捂住小车车牌,两人均戴上帽子和口罩,驾车准备去绑架谢科长的儿子。于当天20时40分许,被告人冯应棒驾驶小车搭乘被告人冯某甲到达约定地点,把车停放在路边,并打着转向灯,两人躲到旁边的树林中等候被害人,并用同样方式联系被害人谢甲,告知“阿静”在打着转向灯的小车内。被告人冯应棒、冯某甲两人见到被害人谢甲走到车旁后,两人从树林窜出来,从背面用手顶着谢甲的背部,并威胁不要动,强行把被害人谢甲押上车,用绳子绑住谢甲的手,又用黑色纤维布袋套住谢甲的头,并从谢甲身上搜出一台手机,然后将谢甲带到阳西县织镇岑村村委会打银山路口附近一山岭的树边,用绳子和封口胶将谢甲捆绑在一棵树处。被告人冯应棒、冯某甲离开捆绑现场返回县城。冯应棒叫冯某甲用谢甲的手机打电话给谢甲的父母谢某乙和李某某,要求谢甲父母准备十三万元赎金赎回其儿子。被害人谢甲于当晚22时30分时许,挣脱绳子得以逃脱后报警。因谢甲逃脱,其父母没有将赎金交给冯应楱和冯某甲。2013年10月12日17时许,民警在阳西县中山火炬园阳光振杰有限公司宿舍抓获被告人冯应棒。2013年10月19日3时许,民警在珠海市名都小区3街24栋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冯某甲。民警在捆绑现场缴获封口胶、纤维布袋、绳子等。2014年2月22日,被害人谢甲出具谅解书,表示因冯应棒和冯某甲家属已代冯应棒和冯某甲向其赔礼道歉,没有造成其损害,谅解冯应棒和冯某甲两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立案情况。2、维也纳酒店住客登记资料,与供述相吻合。3、通话记录,证实谢甲手机与其母亲在2013年10月11日的通话情况。4、租车及该车11日的卫星定位轨迹图资料及租车合同,证实冯应棒租赁汽车来源及行车轨迹。5、辨认笔录,证实冯应棒辨认出冯某甲、谢某乙、李某某、谢甲。谢某乙辨认出冯应棒、冯某甲。谢甲无法辨认出绑架其的男子。冯某甲辨认出冯应棒。6、指认照片,证实冯应棒、冯某甲对犯罪现场、驾驶车辆卡口拍到的照片、作案车辆、使用的头套(纤维布袋)和封口胶进行指认。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绑架地方是阳西县织篢镇岑村村委会打银山路口附近一山岭,现场有封口胶等物品。8、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12日17时许,在阳西县中山火炬园阳光振杰公司宿舍抓获被告人冯应棒;同年10月19日3时在珠海名都小区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冯某甲。9、户籍证明,证实冯应棒出生于1986年10月1日;冯某甲出生于1992年12月16日。10、视频资料,证实讯问冯应棒及冯某甲的同步视频。(二)证人证言1、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1日22时30分许,有人用其儿子的电话共打了六个电话给其和其老婆,并说其儿子在他们手上,说其儿子在赌场输了十三万元,要求其准备十三万元去赎回儿子,后还不停打电话催其快一些,否则就要砍其儿子的手臂。正当其准备报警时,接到儿子从派出所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安全了。其和冯应棒没有经济上的纠纷,谢甲没有欠冯应棒和冯某甲的钱。2、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1日22时15分至23时11分期间,其接到三个电话,要其拿钱来赎儿子,说其儿子现在赌场,赎金13万元。后其儿子从派出所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安全了。3、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1日,冯应棒在其车行租了一辆卡罗拉小车,当晚23时46分还车。该车装有卫星定位系统,现已提供该车11日的卫星定位轨迹图给公安机关。(三)被害人谢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1日,一个没见过面刚认识叫阿静的女孩和其发短信,并且说当天是她的生日,让其出去陪她,约好晚上20时30分在阳西县工业园的中阳商业街等她。其到约定地点后等了一段时间,阿静发短信告诉她到了,并告诉她在前面那辆亮着右边转向灯的那辆车上,让其过去。其过去发现车上没人,突然有两名男子从其背后冲了出来。其中一个拿着一个圆柱形的东西顶着其的背,让其不要动,否则就开枪打死其,然后他们用绳子将其的双手绑在背后,用黑色的布袋把其的头蒙起来,把其押上车。小车约开了两三分钟,一个人就摸其裤子口袋,抢走其手机。车约开了半个小时,他们就把其从车上押下来,抬到一个高点的地方,后把其绑在一棵树上。之后其感觉他们就离其十几米距离的地方说话。后来其感觉到周围安静,其就慢慢挣脱逃跑,一直跑到一座桥的附近看到警车,其就报警了。(四)被告人供述1、冯应棒的供述,证实其欠了别人12万元的外债无法偿还,被债主催得很紧。其知道公司的谢科长有钱,能够拿得出几万元的现金,就选择了谢科长的儿子作为绑架对象。2013年10月11日一个星期前,其冒充一个叫阿静的女孩与谢科长的儿子联系。10月11日早上,其和谢科长儿子短信联系,告诉他当天是阿静生日,约他当晚8点半在阳西县中阳商业街那里见面。2013年10月11日的6、7日前,其打电话给在清远市的冯某甲,说其准备帮一个老板收数(收债务),叫冯某甲帮忙。10月10日,冯某甲搭车从清远回到阳西。两人事前买好绳子、塑料袋、口罩。10月11日20时40分,其和冯某甲开其所租的小车到中阳商业街,其把车停在路边,打开右转向灯,而其和冯某甲就在旁边的树林里藏匿着等谢科长的儿子到来。看到谢科长的儿子走路到车旁时,其就和冯某甲窜出来,冯某甲用手顶住谢科长儿子的背部(目的是制造器械的假象防止其反抗),同时冯某甲喊他不要动。谢科长儿子问什么事。其说没什么大事,就找你有点事,顶多个几小时就放你回去。然后冯某甲就押他上车。上车后冯某甲用绳子绑住谢科长儿子的手,拿了他一部手机。然后其就开车往溪头镇方向走,在联兴驾校教练场附近从右边转入,上一个坡约200米停车。他们押谢科长的儿子下车,押到一棵树旁,把他绑在树旁。其对冯某甲说不用绑口,不用在这看着他。然后其就给谢科长老婆的电话号码冯某甲,叫冯某甲打电话给她,说她儿子欠了赌场7万元,要她拿7万元来赎人。然后他们就开车回县城。到了22时20分,其去接冯某甲,冯某甲说已经打电话给谢科长老婆了,但对方要求听儿子的声音,这时其又叫冯某甲打电话给谢科长老婆,要求对方给钱赎人,但谢科长的老婆说不用理了,欠赌场的钱让其儿子自己处理。这时其感觉谢科长的儿子应该已经逃脱了。23时许,其和冯某甲开车到之前绑谢科长儿子的地方,发现人已经不见了。其一直和冯某甲说是帮人收数,冯某甲也一直以为帮其去追债。2、冯某甲的供述,证实于2013年10月9日,为帮老板收数,冯应棒叫其从清远回来帮助他捉一名男子回来追债。其回到阳西后,两人一起到县城夜市街购买口罩、帽子,到溪头镇购买绳索和封口胶等工具。10月11日20时许,他们在阳西县工业园中阳商业街将一名穿黑上衣男子挟持到汽车内,用绳子绑住男子的手后,又用黑色袋子套住男子的头。在车上,冯应棒拿走男子身上的一部手机,然后由冯应棒驾驶车辆往溪头方向行驶。过岑村后,他们将该男子带到一小山坡树林处,其用绳索、封口胶将该男子绑在一棵树处,随后他们返回县城。冯应棒说男子欠赌场几万元,还欠冯应棒几万元,一共13万。回到县城后,其用那男子的电话联系其母亲讲他们的儿子欠下赌债13万元,要求男子的父母准备13万元赎回其儿子。因那男子的父母要他儿子听电话,于是其和冯应棒又回到捆绑那男子的现场,回到那里发现那男子已经逃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应棒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绑架过程中没有殴打被害人,亦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且事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较轻,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甲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应棒、冯某甲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于被告人冯应棒辩护人意见认为被告人冯应棒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害,情节较轻,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实施犯罪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实质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是初犯,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甲虽然不是非法拘禁的起意者和组织者,但是其事前参与购买作案工具,积极参与实施非法拘禁,是直接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不是非法拘禁的起意者和组织者,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应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清。)二、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三、没收所扣押的封口胶、绳子、纤维布袋等作案工具(由阳西县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