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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343号原告王x,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x,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季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