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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