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夷山隆达竹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武夷山隆达竹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81-2号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玉清。委托代理人:苏志标。被告:武夷山隆达竹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昭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隆达竹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夷山隆达竹木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夷山隆达竹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58元,由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渝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