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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谢玉莲与被告何乙学,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谢玉莲,女,31岁。被告何乙学,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莲与被告何乙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调合为由,于2013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乙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玉莲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乙学的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玉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燕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蒋桂云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