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范丽秋诉李兆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秋,李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范丽秋,女,现住珲春市。被告李兆福,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秋与被告李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与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