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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范丽秋诉李兆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秋,李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范丽秋,女,现住珲春市。被告李兆福,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秋与被告李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与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