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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丰某1与丰某2、丰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1,丰某2,丰某3,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489号原告丰某1,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丰某2,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丰某3,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卫本理审判员  曹聚改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