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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兴国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强,总经理。被告:王兴国。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兴国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兴国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任 恋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