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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颜忠杰与林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忠杰,林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颜忠杰。被告:林震。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忠杰与被告林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忠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颜忠杰负担(已预交)。(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倪 黎代理审判员 娄 理人民陪审员 许建永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