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亚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秋椰。委托代理人:李道典。委托代理人:黄友谊。被告:浙江亚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由原告温州市巨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晓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林受鹤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