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陆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陆某。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袁燎原,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肖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