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滦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相如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