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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翟正彦与晁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正彦,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翟正彦,男,汉族,1949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晁剑,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申请执行人翟正彦与被执行人晁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4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无法发送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审判过程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查明其身份信息,故暂无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