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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江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江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法金,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铭,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昭俊,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江雪梅,职务不祥。被告:江雪梅,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江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江雪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江雪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桂佳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