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峰诉被告黄朝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峰,黄朝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姜峰,男,汉族,居民。被告黄朝典,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诉被告黄朝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方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