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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峰诉被告黄朝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峰,黄朝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姜峰,男,汉族,居民。被告黄朝典,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诉被告黄朝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方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