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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157号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1000元共同财产分配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申请人应给付的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项。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苏朝睿代理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