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孙本杰,何新科,修相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被执行人:孙本杰被执行人:何新科被执行人:修相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孙本杰、何新科、修相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商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